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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中華民國《消費者保護法》法規條例規定,當您收到商品發現有任何的問題或瑕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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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換貨步驟:
1. 檢查退換貨商品是否完整:包含商品包裝、相關贈品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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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情況恕不接受商品退換:
1. 已逾收商品日7天以上。
2. 開封後恕不退換。
依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四0一五五八0九號令發布。
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:
第一條(授權依據)
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之。
第二條(合理例外情事(一)
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;並經企業經營者{告知消費者};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
{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不適用在七天鑑賞期之退換貨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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